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宾雪、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522民初413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女,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幢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1614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枝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5BN6R4G。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和创公司)、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以下称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5万元;2.要求被告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承包合江县锁口水库安置房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原告系**雇请的工程项目技术人员,与**约定每月劳务费1.5万元。在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已向原告支付大部分劳务费,但至今仍有7个月共10.5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雇请的技术负责人,劳务报酬为每月1万元及绩效工资5000元。由于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制作施工图错误,给**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原告不应获得绩效工资,被告**只欠原告7个月劳务工资7万元。 被告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与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无关,原告要求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2.6万元。事实和理由:**作为合江县锁口水库安置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雇请原告作为项目技术人员。2020年5月,工程竣工并验收。2020年9月,原告负责制作了项目工程竣工图,**依据此竣工图委托进行竣工结算,支出结算费用9万元。2022年12月,**将竣工结果提交审计部门审计时,发现竣工图与实际工程情况不符,要求重新制作竣工图并重新办理结算。**要求原告重新制作竣工图,原告拒绝。**为完成结算审计,委托他人重新测绘并制作竣工图,支出测绘费1.6万元及制图费2万元。以上损失共12.6万元系因原告工作过失造成,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答辩称,原告制作的竣工图需经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签字认证,并无大问题,原告履职无过错;在原告与被告**协商劳务费问题时,原告明确表示如果竣工图有问题,随时可以找原告解决,但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关于竣工图错误、需要重新制作的事,更没有收到**要求原告重新制作竣工图的通知;**所说的竣工图错误部分,如重新制作最多只需几百元,而不是**主张的12.6万元。因此,**的反诉请求应全部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承建合江县锁口水库***置房建设项目,被告**挂靠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雇请原告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约定原告每月劳务费为15000元。原告为**工作至2020年9月,**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至今尚欠7个月共105000元劳务费未付。2023年1月20日,原告找到**要求支付劳务费,双方发生纠纷,合江县公安局符阳派出所出面劝解,纠纷平息。2023年2月9日,原告、项目执行经理**等人与被告**协商劳务费支付事宜,**对欠原告劳务费10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因项目建设方未将工程款拨付给**,故暂无法向原告等人支付。协商过程中,**提出原告制作的竣工图存在错误,造成约2万元损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表示可叫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如果竣工图存在错误,原告可配合重新绘制。但至起诉时,被告**、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均未向原告提出重新绘制竣工图的要求,也未向原告告知竣工图后续制作的具体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项目图片资料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及被告**向原告账户的转账凭证、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人员***(**之父)与原告间的微信聊天截图、原告等人与**协商劳务费支付事宜的录音、合江县公安局符阳派出所接报警记录、工程项目执行经理**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审理中,双方对被告**反诉中主张的原告存在竣工图制作错误的事实存在争议。**提供了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甲方)与项目资料员***(乙方)于2023年7月24日签订的《锁口水库安置房关于重新绘制竣工图协议》、***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领款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与***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及***出具的领款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本院对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1.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甲方)与项目资料员***(乙方)签订的《锁口水库安置房关于重新绘制竣工图协议》载明:“因甲方技术负责人***(即原告)所绘锁口水库安置房项目竣工图出现错误,很多工程无法算量,导致审计结果与我司实际施工工程量出现巨大偏差,现我司委托***对整个项目重新进行竣工图绘制,乙方系项目所聘资料员,绘制竣工图超出其工作范围,经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甲方补助乙方绘制竣工图费用两万元整,因甲方未拨款资金紧张,双方约定在甲方收到审计结果政府拨付第一笔款项时支付。……”被告**、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分别在协议落款处签字、**。该证据系复印件,且系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其次,即使协议是真实的,未经原、被告共同确认或者其他有权机构认定,被告与他人在协议中载明“因甲方技术负责人***所绘锁口水库安置房项目竣工图出现错误”字样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所绘竣工图确有错误依据。2.***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领款单及微信转账记录载明系地形测量费用,不能证明系原告制图错误造成的费用。3.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与***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产生于2019年,更不能证明与原告制图错误有关联。综上所述,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制图错误的事实和因此造成的损失,故对被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雇请原告***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提供了劳务,**即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主张原告劳务费标准为每月1万元,其余5000元为绩效工资,因原告工作过失,绩效工资应予扣除。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10.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无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不用向原告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原告要求和创公司、和创公司合江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制图错误造成的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制图错误的事实,故其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1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