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荣成市青阳西区。
被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296号。
被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与***有关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