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6450号 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000G,住所地荣成市***南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03089014,住所地荣成市兴裕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系减半收取计),由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