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348号 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楠姆庙。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钢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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