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聚美汇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区中心商业1号商业楼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聚美汇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101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