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98425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铁路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兵1101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才
审判员**
审判员张高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