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1101财保56号
申请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9842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号新天润国际社区第×幢第×层×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号新天润国际社区第×幢第×层×号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