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滦南县鑫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72民初789号
原告:滦南县鑫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廒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滦南县鑫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滦南县鑫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南县鑫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93元,减半收取计46247元,由滦南县鑫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建君
审判员*颖
人民陪审员*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