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民初7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户籍住所地在沅江市。
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住所地在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2019年1月7日受理的原告李自力与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力于2019年1月17日,以该纠纷的处理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诉讼已无继续进行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力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元
书记员欧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