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2295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南瓦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M6FT10C。
经营者:张家建,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伶俐,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白石古莲城兰亭苑1栋3单元0503001号、060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31255L。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黎,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7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4元,合计1,209.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仁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成焕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 婧
书 记 员 陈嘉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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