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闽0823民初374号 原告: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与星沙大道交汇西南角星沙商业乐园B栋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F4BC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道16楼。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1902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446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后期违约**419020.9元为标准,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9020.9元、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3147元、保全保险费525.47元,合计448693.37元; 二、若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一并给付原告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已放弃的违约金80446元,原告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可就前述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55元,减半收取4527.5元,由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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