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站前法院)(2022)辽080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站前法院经审查查明:站前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联泰与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站前法院(2018)辽0802民初120号,判决:一、驳回原告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70,213.12元;三、反诉被告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70,213.12元的利息,以7,870,213.1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5厘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四、反诉被告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766,853.32元;五、反诉被告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766,853.32元的利息,以766,853.3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5厘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聚***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70,213.12元;三、上诉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70,213.12元的利息,以7,870,213.1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5厘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四、上诉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766,853.32元;五、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1,643,856.94元;六、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1,643,856.94元的利息,以1,643,856.9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5厘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七、驳回上诉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未自动履行,福建联泰申请强制执行。站前法院执行立案后,作出(2022)辽0802执恢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截留聚***在营口市站前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营口市站前区卫生健康局)隔离酒店租赁费。 站前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聚***在营口市站前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隔离酒店租赁费,系属于一般营业性收入,站前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截留,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该笔款项属于专款,不应截留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聚***请求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及理由如下:营口市站前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营口市站前区卫生健康局)需向复议申请人支付的隔离酒店租赁费用系专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作为隔离酒店的支出的专用款项,是复议申请人公司为政府疫情防控提供隔离地点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不存在利润,故应专款专用,不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复议审查查明事实如下:申请执行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营口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站前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辽0802执1613号,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辽0802执161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为**来、**严、***。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站前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本案中,站前法院办理该案执行实施的人员又参与办理了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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