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6387号
上诉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峰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