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1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鑫通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670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沈国正,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鑫通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鑫通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鑫通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鑫通远航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鑫通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