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3830号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路B区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
法定代表人聂燕龙。
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6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