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78420.44元及鉴定费5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9234.20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新大洲大道的建筑用地使用权。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现场及委托调查,未在被执行人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处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四、被执行人海南玉龙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