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恢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6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连,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租金本金137986.7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68381.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1日);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0936.07元(计算方法:以137986.74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暂计至2021年3月1日,按月利率2%,之后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70元(以本金137986.7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0.000175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日止);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连名下的存款10936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63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771元,余款98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淘宝网以保留价560000元对被执行人**连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七彩小康城”20幢1**6、7层1号不动产进行拍卖,由于无人竞买而流拍,由于该不动产设置有抵押,二拍降价后拍卖保留价将不能覆盖抵押权,为此本案不做无益拍卖。此外,本院到金融、国土、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但冻结的账户均不符合扣划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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