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3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君,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述政,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碧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芬,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城,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与被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东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碧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芬、吴雁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的工程款77416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416元;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针对原有视频的增补项目,委托广东德信行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工程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2019年10月18日,被告提交《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完全响应的承诺。同日,经磋商小组成员评审,确定被告为案涉工程的成交供应商。2019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548320元(含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50%作为预付款(774160元),工期为2019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1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了工程款774160元,并主动为被告的施工提供各项便利条件。但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1.虽经监理公司和原告多次要求整改,被告至今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约定目的,其提供的产品、软件与图书馆原有监控系统不能达到无缝链接和完全兼容;2.视频无法实现自动切换;3.被告提供的每路图像的连续录像存储时长少于30日;4.项目经理至今从未到达案涉工程现场;5.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在监理公司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排除问题。更甚至,在被告安装新系统和设备后,导致原告原有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原B区与原C区的部分摄像头没有信号,至今无法连接到系统平台中,给原告的安保维护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公司也进行了多次敦促,但是被告没有就上述其履行合同产生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甚至拒绝再行采取措施,故原告提起本诉。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经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被告2019年11月13日完成现场考勘工作,开始进场施工。同年12月13日,工程项目全部设备到馆、材料进场,顺利完成了所有设备安装工作,进入设备调试、试运行阶段。在项目施工阶段,原告提出了一些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内容变更,被告为顺利完成项目,虽然另外增加了成本,但都按对方要求完成。二、原告所说的项目工程不能对接兼容、设备缺乏检测、监理单位要求整改被告不予理会等等问题,均不是客观事实。被告也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购置的设备材料均是代表行业内顶尖水平的厂家产品,均有厂家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质量完全不存在任何问题。2.项目工程不存在“不能无缝对接、不能完全兼容”的问题。被告也对原告提出的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说明,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看到本次项目新增的105个摄像头全部在线,B区、C区2020年4月1日演示的时完全没有任何问题;3.对于原告要求的整改意见、建议,被告从来都是及时点对点地进行回应、处理,在整个工程的前、中、后期,被告一直有针对原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处理、解答和回应,这些均有微信工作群的大量记录可以证明。三、原告迟迟未验收项目,迟延支付工程款,属严重违约行为,特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工程项目尾款774160元;2.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77416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反诉被告未能及时协调平台系统登录的问题,直到2019年12月31曰反诉原告才能登录图书馆原系统平台进行接入操作。2020年1月2日,本项目新增的105个前端摄像头全部顺利接入原系统平台。目前项目工程系统运行正常,达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从2020年1月2曰起,反诉原告多次和反诉被告沟通,反诉被告要求尽快完成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2020年1月13日,反诉原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了项目验收报告,反诉被告却先后提出若干问题,反诉原告及时进行了回应沟通、解决和处理。但是,反诉原告非但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尾款774160元,还提起本案诉讼,罔顾事实。反诉原告在中标签订合同之后,勘验场地、购置优质设备材料进场施工,已经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也已经实现。
反诉被告辩称:工程根本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反诉被告根本不可能同意竣工验收。项目的监理单位至今仍在联系反诉原告,要求其解决项目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反诉原告一直拒收监理单位发送的任何沟通函件,不但未提供任何新系统的登陆密码信息,至今未开始使用工程,且其承办的视频系统工程更导致图书馆原有系统无法使用,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给图书馆安保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导致其他不可预料的损失。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德信行招标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项目名称为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采购人为原告;服务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深化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并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项目最高限价1550000元;采购项目技术要求为原有视频安防系统采用的是模拟系统平台,经过现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视频安防系统采用高清(1080P)数字系统平台,本次项目需对点位进行增补并增加相关必要的网络设施,考虑主要是重要点位的选点及相关网络设施、网络安全匹配;本期系统不对现有系统系统作架构更改,新建项目要和现有系统兼容,只是前端设备增加;供应商必须做出书面承诺:所投系统中各高清设备、软件必须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协议,与图书馆现有系统升级改造部署的网络视频数字监控和管理平台进行无缝对接,全面实现管理平台的高清各种功能应用,所选设备生产商必须提供编解码、控制协议SDK包,有义务按照图书馆视频监控现有系统改造建设的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标准耍求免费改造本次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和软件;本期项目要求新建的所有视频资源均能接入图书馆视频监控现有系统改造建设的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供应商必须做出书面承诺:本期新建设采用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软件与原有图书馆视频监控现有系统改造建设的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可进行无缝对接,相互完全兼容;供应商应提供己注册品牌制造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国内产品或合资厂的产品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原厂保修卡;验收标准为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或者优于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文件承诺条款,和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等。被告发出了响应文件,并在与代理机构磋商过程中,出具了《接口与协议开放承诺函》《平台建设无缝对接,相互完全兼容承诺》等函件,在磋商纪要中确认完全响应磋商文件中相关要求,承诺视频监控系统在工程改造过程中能无缝对接原系统。2019年10月18日,被告经评审被确定为上述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同年10月28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运输、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等方式承包上述项目施工,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本A区、B区、C区、广场外围及B区一楼、二楼等重点区域共101个监控点位的增补,2个无限AP加装,3个楼层信号转发网络设备及机房的设备增加;合同金额1548320元(含税);工期自2019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13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77416元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0%即774160元作为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交本项目开工申请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供给甲方审核;乙方负责组织施工人员,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采购施工材料,乙方向甲方保证所采购材料均用于工程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浪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负责机械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乙方保证文明施工;乙方按约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约定,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为合格,质保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第八条违约贵任与赔偿损失约定,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的50%向被告转去预付款774160元。被告开始进场施工。2020年7月2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遂提出反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盖有“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山图书馆视频维修工程项目部”印章的、落款时间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间的《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函》《工程会议纪要》《工程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施工监理过程的情况说明》等文件,指称工程监理方在上述文件中指出,被告项目经理未到岗,经监理单位多次要求整改均不予理会;监理单位多次告知被告所提供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软件与图书馆原有模拟监控摄像头、数字监控摄像头、数字监控及软件不能达到无缝链接,不能完全兼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要求将相关设备退场处理;设备缺乏检测报告、工程存在其他诸多质量问题,拟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经原告和监理单位要求多次整改后依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还提交指称反映图书馆视频监控系统现状的视频光盘,拟证明被告未提供任何新系统的登陆密码信息,已施工的视频系统工程导致图书馆原有系统无法使用,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被告质证表示与原告一直都以微信工作群形式进行点对点的回应和处理,没有拒绝解决工程问题;合同没有约定被告项目经理需到场;不清楚监理方是否具备监理资质,所陈述的监理情况并不是客观事实;被告没有拒绝向原告提供新系统的登录密码信息;被告于2020年4月最后一次进入平台操作时,所有功能正常;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视频的真实性,视频亦显示本次项目新增摄像头输出的视频信号,即使存在问题也非被告过错导致。被告提交了指称显示其采购的项目材料的照片,供应商出具的《证明》,其自行制作的项目材料进场手续,拟证明其使用的项目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其所称的项目微信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原告、被告与监理方的经办人员组成微信群,被告有对原告和监理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解决;原告确认收到的被告2019年11月1日《工程联系确认函》、同年11月21日《工程联系函》、2020年4月17日《关于监控视频上墙相关问题的说明函》,指称系被告制作的包括城建档案、验收报告在内的的申报验收材料封面照片,并当庭展示纸质版材料,拟证明被告完成项目后有发出上述函件催促原告验收,已按监理方要求制作验收文件。原告质证表示被告采购、使用项目材料情况均没有原告盖章确认,无法确认是否为本项目所提供的产品,被告依约应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材料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说明书等,被告至今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规范提出要求或问题时,被告的态度并不是解决问题,而是一味逃避找借口;被告在函件中承认了其自身并未完成系统调试实现新设备、系统与旧平台实现完全兼容的问题,至少在该日前根本未完成该义务,其反诉称2020年1月2日完成工程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不属实;没有收到被告的验收材料和验收申请。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施工的案涉工程是否符合原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鉴定及对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本院通过摇珠程序先后选定了三家鉴定机构,其中,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其经营范围中只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的资质;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表示其为工程(建筑)质量鉴定单位,涉案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原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弱电系统工程质量鉴定,超出其的鉴定范围;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表示暂未取得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质量的鉴定资质,无法完成本次鉴定事项,均退回委托鉴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就被告是否已按磋商文件和上述合同要求完成、交付案涉工程给原告产生争议,分别提出本诉和反诉。原告申请对工程是否符合磋商文件和上述合同要求进行鉴定。但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表明无法完成鉴定。而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明已置备、交付验收文件和工程给原告验收的证据,同样不能证明其完成的工程符合磋商文件所定明的技术要求或者优于该技术要求的响应文件承诺条款,和符合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的验收标准。原告和被告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本反诉的案件受理费按责分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16元由原告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反诉原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东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绮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