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甘0104民初1790号
原告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如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但均无法有效送达。本院要求原告继续提供被告可查找和送达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未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琳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