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20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保全人:贵州邦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盛世鑫源7层7-2号。
法定代表人:付睿禹。
被保全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贵州邦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贵州邦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贵州邦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