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1951号
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常智,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飞天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祈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应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登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