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7执27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555号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终6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43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29195元;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执行费12991.95元;5.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990.84元和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少许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存款,本院已进行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对于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高登西路的房产,因经现场勘探,该地块不适宜处置,经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凤翔社区居委会振发一路20号的房产,暂无法处置。 二、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对其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程序。因未能寻找到***、***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