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924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昊,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林士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京,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李新、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