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924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昊,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林士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京,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李新、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