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财保170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赤峰钢材城F地块F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源鑫城酒店2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300********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5万元。申请人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300********,冻结金额限定在25万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内蒙古蒙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