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华阴市大沣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大沣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东岳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博丰驾考执行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BYCBXL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天剑二村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237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5年2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大沣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华阴市大沣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 202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大沣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华阴市大沣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22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