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1213号
原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基强 人民陪审员  冯 英 人民陪审员  曹 刚
代理书记员  熊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