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30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92875.03元(其中501993.75元不计算利息,下余690881.28元从2018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213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5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到公司办公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此居住,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试行被执行人黑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说,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