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71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0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118111。
法定代表人:安钢。
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恒丰大厦000111楼西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014289F。
负责人:郭训海。
原告**诉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攀攀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