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6民初1925号
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安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现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永信鼎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