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与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23民初10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协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经履行了资料交付等验收义务,竣工验收工作已完成,现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鲍在亮 审 判 员  黄光明 代理审判员  吴 晶
书 记 员  邹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