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港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1871号
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部商业中心2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钱位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港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15楼。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港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系和解后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