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4民初2295号
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
日立案。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
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开化电友电
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雪平
书记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