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4民初2295号
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 日立案。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 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开化电友电 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雪平
书记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