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81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曾**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55元,减半收取28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