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4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东阿县紫金城商务港607-2;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度假区管委会南700***;电话: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3435460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202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屯路××街××路路××不动产一宗。
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