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3民初550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