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28民初2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2QHM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