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2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4)鄂1202民初4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合同并未明确载明指定地点为哪里,且交货地并不能等同于合同履行地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围电排站,即可以明确案涉的合同履行地为广东肇庆市高新区。根据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的《肇庆高新区水利综合整治工程-西围站扩容以及与独河排站联排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签订地点为肇庆市高新区;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交货及安装地点系甲方指定地点;以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月4日向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发出的《进场通知告知函》,均明确交货至施工现场(肇庆市大旺高新区西围电排站),可以充分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交货及安装地点均系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而一审法院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认为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明显是断章取义,适用法律错误。咸宁市咸安区并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肇庆市高新区当地的四会市人民法院。二、案涉的合同签订方涉及联合体性质,在联合体一方依据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联合体的其他方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案涉的《肇庆高新区水利综合整治工程-西围站扩容以及与独河排站联排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备采购合同书》签订方为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对于案件的审理,必然会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如果其他方不参加诉讼,则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影响其利益,故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方参加诉讼。因此,对于联合体的其他成员来看,合同接收货币的一方应涉及其他几个地方。若在本案中有明确的供货地点可以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前提下,仍主张合同履行地为四个联合体成员之一的接收货币所有地,明显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该“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本案中,《肇庆高新区水利综合整治工程-西围站扩容以及与独河电排站联排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备采购合同书》中仅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交货及安装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并未明确指明合同履行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起诉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湖北某某光电机有限公司选择向其所在地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