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630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79286415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于2023年6月6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集中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税务、民政、网络资金、工商、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等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前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其未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本院审查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云0630执2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鸣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