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1财保120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四川陆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6号1栋4单元618号、619号、620号、621号、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9638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陆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陆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8826.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104132024000××××)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四川陆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8826.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1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