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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建设局与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异字第6号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建设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64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民通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官河路682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建设局与第三人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建设局于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海党(2011)24号《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经审查,根据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海党(2011)24号文件规定,不再保留宁波市海曙区建设局,其相关职责划入组建的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本院认为,因宁波市海曙区建设局相关职责划入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故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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