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6民初66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汉城路西侧,韩邦路东侧凤凰公馆5栋3**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76元,减半收取计1,44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