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6民初66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汉城路西侧,韩邦路东侧凤凰公馆5栋3**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76元,减半收取计1,44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