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624执保219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审查我院作出的(2023)内0624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于2023年12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190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该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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