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093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上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21355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夕阳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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