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铭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5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78号中企石家街钢贸城4层北排3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洋东新城洋东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泰汉新城正阳街道办茶马大道南段1号寿汉国际马术中心功能用房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号1幢1单元11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南飞鸿广场5-633-6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兰池大道中段兰池大厦C座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恒铭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4)陕0103民初2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价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价值202150元的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