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荣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2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荣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4号建工大厦1栋1**2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1589号***广场6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荣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号为5200********、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113********的银行存款866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户5200********及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6113********上的钱款金额共计86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