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龙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538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东门村村民。 被告:四川中龙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顺路XX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龙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租赁费全部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