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538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东门村村民。
被告:四川中龙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顺路XX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龙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租赁费全部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