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荣粤道272号横琴金融传媒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