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38438号
原告:广州菲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170号之二2A71。
法定代表人:楚怡。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
原告广州菲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菲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菲奴建材有限公司上述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菲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广州菲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玥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
法官助理麦应华
书记员伍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