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469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筑利福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黄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回镇金凤凰大道中铁产业因A9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筑利福建材厂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筑利福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筑利福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