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02民初492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冰,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平,女,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7867。
法定代表人:支强云,男,1992年8月10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明,男,1975年2月23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078140。
法定代表人:文飞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楚雄开发区(楚雄州运政处内)。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冰、罗京平通过远程在线参加诉讼,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以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611元(庭审时明确质保金125611元,工程款4330.45元,认为质保金也是工程款);2.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539.98元【以1256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LPR)的1.5倍计算5.55%,分别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并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按照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3.请求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了《彩云至嘉公路第1合同段钢箱梁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接K5+171.53安楚高速跨线桥钢箱梁制造安装任务。该工程施工地位于云南省禄丰县××镇,钢结构数量339吨,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合同综合单价为7148元/吨,合同总价为2423172元。工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原告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后,与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5日办理了工程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425611元。依据合同20.3条、20.4条,工程施工完毕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款5%为质保金。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全线交工验收,并通车使用,缺陷责任期二年已在2020年11月届满,然而被告一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125611元迟迟未能支付,被告二为本项目的发包人,也是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二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向工程所在地的贵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是质保金,不是工程款,财务结算是121000多元。2.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所称工程完工验收交工合格后支付95%,现在指挥部没有完全开具工程完工完毕交工验收合格,原告提出的十二万多元是质保金,质保金在指挥部,指挥部现在差欠我们一千六百多万元,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讼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时间。关于利息的问题,我公司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是两年,起止时间以我公司与业主的合同为主。
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答辩人与原告无任何施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同时答辩人已不是彩云至嘉公路的建设单位(发包人),该条公路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原告起诉答辩人纯属错告。2.从本案来看,首先原告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有“桥梁、钢结构、专用起重设备、工程机械、预应力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核准内容,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钢箱梁施工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其次,该《钢箱梁施工协议书》的性质也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原告并非司法解释中所定义的实际施工人,该司法解释对本案原告并不适用。答辩人与彩云至嘉公路无任何关系,原告已并非司法解释所定义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1.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欲证实被告主体适格。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信息公示报告,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彩云至嘉公路第1合同段《钢箱梁施工协议书》,欲证实原告从被告处承接钢箱梁工程,合同额约2,423,172元人民币。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协议,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工程结算单,欲证实2016年12月工程结算价款2,425,611元。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该工程结算单有原告方工作人员、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项目总工陈明远等相关人员的签名,能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予以采信;
4.原告提交的彩公路通过交工验收报道二份,欲证实楚雄鹿城信息港、中国网联盟中国报道,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9日报道证实,彩公路通过交工验收,全长186公里总投资15.58亿元,至今已超过二年的缺陷责任期。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信息不清楚是否是政府发的信息,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彩公路交工验收信息,虽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清楚是否政府发的信息,不发表质证意见,但法庭通过互联网查询信息与原告提交的信息一致,有来源于楚雄鹿城信息港、中国网联盟中国、禄丰县××道,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5.原告提交的交通银行电子回单三份,欲证实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2016年12月19日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2,300,000元的事实;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电子回单,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6.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余额对账表,欲证实楚雄州彩公路建设指挥部现尚欠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原告对余额对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审计作为最终支付工程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余额对账表有出证单位印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7.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电费扣款表及微信聊天截图,欲证实扣款情况;原告对电费扣款表不予认可,扣款金额4,130.92元,在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结算时已按4456元进行了扣除,如果再扣除的话属于重复计算。聊天记录是对过账,存有差异,是未了解结算时已扣过电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电费扣款表因系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制作,未经原告方签字确认,且双方在结算时已进行抵扣,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不予采信;
8.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出示(2021)云2331民初745号案件中调取的楚雄州彩锷公路建设指挥部文件,楚彩锷通[2021]1号关于召开彩锷公路项目竣工审计工作动员会议的通知一份、2021年5月18日彩锷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说明一份、2022年4月28日上午法庭通过电话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及录音整理资料三份及法庭到楚雄州彩公路建设指挥部调取楚雄州彩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对法庭出示楚雄州彩锷公路建设指挥部文件、说明、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但认为涉案工程虽然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多年,与本案无关。对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予以认可,合同并没有约定审计作为最终支付工程的条件。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法庭出示的上述证明材料,有出证单位印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原、被告提举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州彩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施工合同》,楚雄州彩公路建设指挥部将楚雄州彩云至嘉公路工程双柏县马龙河东项目第1标段由k0+807.872至k23+000,长约22.065km,公路等级为三级,设计时速为30km/h,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桥4座,计长253.54m发包给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后于2016年与原告签订了《钢箱梁施工协议书》,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彩云至嘉公路第1合同段中的钢箱梁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包括钢箱梁的制造、涂装、运输、现场安装;工程数量暂定为339吨,单价为7148元/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2,423,172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付总价款的95%,扣工程总价款的5%为保修金;缺陷责任期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缺陷期满后无息退还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结算,结算价款为人民币2,430,067元。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2016年12月19日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应付的工程总价款的5%抵扣质保金121,503元,扣除电费445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108元。至2022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4108元,质保金121,503元未付。2018年10月29日楚雄鹿城信息港报道“近日,楚雄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各有关部门,集中对彩公路实施交工验收,经全面审验评价,原则通过交工验收,交由公路养护部门接管养护”。2018年11月9日中国网联盟中国报道“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各有关部门,集中对彩公路实施交工验收,经全面审验评价,原则通过交工验收”。彩公路通过交工验收,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原告承建的第1合同段工程,已于2018年11月通过交工验收,现两年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
本院认为,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彩云至嘉公路第1合同段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为此双方订立了《钢箱梁施工协议书》;原告按该合同履行完成约定义务,2018年11月已交工验收,至2020年11月底缺陷责任期届满,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但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却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属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质保金及工程款125,611元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请求以125,6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LPR)的1.5倍计算5.55%,分别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止的利息8,539.98元,并从2022年2月15日起按照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主张。根据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以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主方的合同为准,期满后无息退还所扣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被告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所扣的质保金无息退还原告,但被告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质保金退还原告,故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因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未约定利率,故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利息,本院按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25,6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欠付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发包人,要求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请,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且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不清楚发包方是谁,发包方的具体情况,被告也明确表示由于公司现状不能提交相关的合同,也不能明确具体的业主方是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解的涉案的彩公路至今未签署交工验收报告,缺陷责任期未届满,根据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按业主业方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准,法庭要求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其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但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交,经法庭到楚雄州彩公路指挥部调取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州彩公路指挥部签订《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第9条仅载明全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后合格、缺陷责任期限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书。但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否认工程已交工验收,未能提交其与业主方的相关资料,故不能明确双方对缺陷责任期的具体约定,但从互联网查询涉案工程在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9日均有报道,涉案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故本院认定该工程于2018年11月通过交工验收,原告主张的到2020年12月1日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故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解的原告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质保金进行约定,期满后无息退还所扣质量保证金,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的辩解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以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主方的合同为准,期满后无息退还所扣质量保证金,因被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缺陷责任期相关约定,故本院按交工验收时间2018年11月,缺陷责任期为二年,2020年11月已届满,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无息退还所扣保证金,但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故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即2020年12月1日起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故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人民币125,611元,并以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25,6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支付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欠付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已交),由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世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游芳